以案释法|空手套白狼实施合同诈骗,判!!!

区人民法院陈瑶涵、张绍强
2023-11-22
来源:区委政法委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断翻新,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扰乱了社会秩序。临翔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9日、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以同一虚假的临沧某镇旅游开发项目工程为名,分别与被害人杨某、潘某、王某三人签订《旅游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并分别收取杨某、潘某、王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10万元、15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镇政府出具说明,该镇并无该旅游开发项目,至今工程未动工,且被告人陈某未退还该保证金。

审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由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某5万元、潘某妻子10万元(潘某案发前已死亡)、王某15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施诈骗,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合法收入的金钱,才能帮助大家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通过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得的钱财,则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也足以毁名、害己。同时,受害人疏于防范,对陈某的财产、工程状况未进行了解核查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请大家在生活中务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防骗意识,擦亮火眼金睛,捂好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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