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中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4-10-21
来源: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为“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为提升全社会共护食药安全的共识和合力,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三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震慑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消费者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安全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袁某某、罗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案——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发现自己饲养的3头牛不明原因死亡,遂联系被告人袁某某寻找销售渠道。后袁某某联系了陶某某(另案处理),并将其中一头牛以300元售出,陶某某购买后将一部分牛肉出售。袁某某又联系罗某,谎称牛从山上摔死,后罗某以2300元购买了牛肉。经鉴定,袁某某、罗某某售卖的2头牛均死因不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共同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典型意义: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极有可能携带有大量的致病病菌、农药残留、重金属或者生物毒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将死因不明的牛肉进行销售,导致此类牛肉产品流入社会,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经营和生活中,养殖户在牲畜发生疾病时,要及时进行医治,发现牲畜病死、死因不明的,要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严禁私自宰杀、剥食,更不能将其流入市场出售。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正规商家购买食品,切勿贪图便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二

艾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痛除根”等假药及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保健品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以“杨某”的名义通过物流从昆明官某某(以马某某身份发货)处购买标有“缅甸佤族大药房出品”的“新版痛风特效药”“新版痛除根特效药”等药品,与昆明一男子购买“汇源肾宝片”等保健品,后以每瓶6至12元价格出售。上述药品、保健品除供给各地集市一些零售商贩售卖以外,大部分通过微信渠道销售后以“杨某某”名义通过快递寄送。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到其寄送物品的快递点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物流信息。经查,被告人艾某某以“杨某某”名义进行寄件的物流信息共有173条。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艾某某所销售的涉案药品系假药,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两种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多次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艾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可扩张血管,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心梗甚至猝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艾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向不具有资质的私人销售者购买药品、保健品进行再次销售,其所售物品均无相关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且艾某某使用非真实个人信息进行寄送,在案发后到快递点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物流信息,依法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正规药店购买,发现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三

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粉的驴肉汤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沧源县经营驴肉饭店,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李某某在驴肉汤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中午,有顾客在该驴肉饭店食用驴肉汤后,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同年7月22日,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对该驴肉饭店进行检查,经当场提取驴肉汤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送检的罂粟壳粉检材中检出毒品鸦片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三个月;查获的罂粟壳粉993克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毒品原植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食用罂粟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容易成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健康。本案被告人将罂粟壳粉加入驴肉汤,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警醒食品经营者引以为鉴、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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