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临翔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4-10-23
来源:临翔区人民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临翔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米线加点特殊“佐料”吸引顾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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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为使经营的米线店生意火爆,在熬制高汤和卤汁过程中加入罂粟壳,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罂粟壳(生果)净重517.97克,罂粟壳(煮过果)净重237.5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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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现场查获罂粟壳依法予以没收。

摆地摊卖假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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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通过流动摆地摊的方式销售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验其售卖的新版痛风特效药、药王谷汇源肾宝片等多品种药品,发现均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认为,查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通过摆摊方式售卖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自制“特效药”“秘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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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外地某一地摊上购买追风油、咳喘灵、特效鼻炎药等藏药,自行粘贴印制写有杨某藏族名字“扎西茨理”及杨某联系方式、药品主治功能的标签后进行售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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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购买三无产品后印制粘贴药品标签,并在店铺内按照药品进行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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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引以为鉴,加强自身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广大消费者若食用相关产品发生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和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群众购买药品时要擦亮双眼,一些不法分子以“祖传秘方”“传统配方”为噱头,夸大药品功效,广大患者一定不要受其蒙骗,要前往正规药品销售企业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以免损害健康、耽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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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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