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精办“小额盗窃案”背后的轻罪治理故事

段映凡
2024-10-18
来源: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只因看不惯同村人穿着时尚

于是趁家中无人

酒后入户盗窃

偷了5只老母鸡

弄坏一把10元的门锁

对这样的同村“小额盗窃案”

是“一诉了之”?

还是“不诉了之”?

都考验着检察官的智慧

如何做才是最好的选择

......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钱某某酒后想起同村的杨某某穿着时尚,且家中平时无人居住,便产生到杨某某家盗窃的想法。于是便步行至杨某某家中,用事先准备的钢筋将门锁撬坏,进入卧室翻找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准备离开时发现鸡圈里养着鸡,便盗得5只老母鸡后离开。经依法认定,钱某某所盗窃的5只老母鸡价值人民币418元,被撬烂的门锁价值人民币10元,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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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走一趟——走访案发村寨,化解矛盾纠纷】

单从证据上看,这起盗窃案案情简单,有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于法有据。但当事人双方是同村邻里,如果一诉了之,两家可能从此结怨引发其他纠纷。

检察官快速审查完案卷后,发现钱某某在案发后立刻归还了存活的4只老母鸡,但对盗窃过程中压死的一只鸡及撬坏的门锁尚未进行赔偿。为进一步了解清楚情况,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官及时到钱某某所在村组进行走访,了解钱某某家庭情况、平时表现,并与办案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家长里短、人亲客往、邻里和谐等多角度对钱某某耐心进行释法说理,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赔礼道歉,被害人也当场表示对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多听一句——进行公开听证,提升办案质效】

9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对钱某某涉嫌盗窃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值班律师、办案民警参加。经评议,参会的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官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钱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为更好的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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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一点——不起诉公开送达,训诫教育同步释法】

为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检察官深入案发地派出所并邀请村民代表、村“两委”、人大代表参与向钱某某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在宣告会上,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说明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检察官及村民代表从法、理、情的角度对钱某某进行训诫教育,告诫钱某某要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谨守法律底线。“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一定吸取此次教训,同时对被害人表示真诚道歉.....”,钱某某当场表态并作出承诺。

与此同时,为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检察官以案释法向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围绕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可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向大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告诫大家妥善管好财务、切莫酒后开车、不要酒后伤人,珍惜家庭幸福、搞好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向前一步——行刑反向衔接,做到“不诉有罚”】

对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不是代表钱某某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事情就到此为止了吗?当然不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说明犯罪行为轻微,但并未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县人民检察院对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钱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钱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了不诉有罚、罚当其错,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至此,这起同村“小额盗窃”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小案”不“小办”,“小案”需“精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以轻罪治理为触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下一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将把“三个善于”融入到检察办案全过程,持续探索“枫桥经验”检察实践,高质效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同时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从“治罪”向“治理”转变,持续提高轻罪治理水平,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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