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认识,强化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效果,8月14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开庭,公开审理了8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社区两委、村民小组、群众5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8名涉案被告人均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8人的呼气式酒精含量和血样(检材)乙醇含量都在100mg-300mg/100ml区间,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耿马法院对8起案件严格依照程序审理,并集中宣判,认定8名被告人分别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
庭后释法
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新颁布“醉驾”司法解释,就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相关量刑情节及“道路”“机动车”的认定等方面进行现场说法,并组织干警发放普法宣传册,引导群众牢固树立安全驾驶观念,时刻把安全出行放在第一位,切忌以身试法,自觉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官提醒
法律的红线不容逾越!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涉案被告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存在认识偏差和侥幸心理。近年来,耿马法院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用群众听得进、看得懂、记得住的方式,提升巡回审判质效,将司法保障延伸至基层治理末梢,尽可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