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跑出办案加速度

永德县人民法院 李洁
2024-04-07
来源:中共永德县委政法委员会

近日,永德县人民法院永康法庭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案为永德法院首例诉前鉴定案件,并成功化解在诉前。

所谓“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鉴定程序前移,帮助当事人在诉前提供专业合理参考,极大提高了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办理进入“快车道”,实现了案结事了提速增效。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缩短诉讼周期,省时

诉前鉴定打破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鉴定的传统,法院在诉前介入质证、进行委托。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有了专业性的参考,在化解矛盾中增加了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本案为原告蒋某诉被告某医院、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到永康法庭立案时,永康法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法官发现,双方就实事经过没有异议,被告愿意承担应负责任,但双方对所造成的赔偿费用的标准存在争议,经法官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即表示,赔偿费用涉及专业评估,可申请诉前鉴定,通过司法鉴定,对争议的事项及费用进行专业性鉴定,并告知诉前鉴定的流程及好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申请诉前鉴定。

当双方当事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法庭立即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有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参考,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争议焦点有更清晰的认识,减少了矛盾争议的对抗性。法官乘胜追击,耐心解释法律条款及赔偿计算标准等问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心理预期,不断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付案款。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成本,省心

在诉前阶段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鉴定环节,若鉴定后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无需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诉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案件在诉前成功调解,未立案,无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通过诉前调解,法官耐心向被告方释法明理,被告方当庭兑付案款,避免了后续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当事人申请执行情况,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

诉前鉴定,提高审判效率,省力

同时,诉前鉴定可以避免当纠纷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后,因鉴定或重新鉴定导致审限延长,造成当事人诉累问题。

部分案件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如果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很可能因被告不认可原告单方面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二次鉴定,延长了诉讼周期,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所以,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当诉前未成功调解时,诉前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立案,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免去再次鉴定而造成鉴定等待时间长的问题,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本案作为永德法院首例申请诉前鉴定,并成功调解案件,为永德法院后续继续探索优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提供了经验基础,也为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新模式提供了思路。下一步,永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探索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模式,拓宽多元解纷新渠道,努力将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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